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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首席专家孙元欣教授、宋晓燕教授携手做客东方财经《632观察》,对《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解读
时间:2019-03-10    来源: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创新中心

201934日,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大会发言人张业遂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将于15日进行表决。草案明确规定,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取消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将提高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201938日,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上海财经大学自由贸易区研究院副院长孙元欣教授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携手做客东方财经《632观察》,对《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解读。

宋晓燕教授曾在1月的《外商投资法(草案)》研讨会上参与了对草案的研讨。宋晓燕教授提出,第一,“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定义描述应当更清晰准确;第二,探讨了征收的具体待遇、能否征收;第三是外资的促进问题,二审的修改也涉及到了这些方面,比如平等待遇、标准化制定、政府采购、融资等问题均受到外商关注。

相比改革开放初期的“外资三法”,《外商投资法》有了巨大的改进。孙元欣教授指出,《外商投资法》的研究最初始于2011年,2015年的草案名为《外国投资法》,而此次二审稿为《外商投资法》,包括了港澳台地区,法律名称更为严谨准确。原先草案中的《外商投资法》有18000字,而此次二审稿只有6413600字,篇幅压缩更精炼,体现了基础法的定位。此外增添了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发行股票、债券、融资等新内容,使外商投资更为开放。最后,此次草案与国际接轨,吸纳了国外《外商投资法》和《外国投资法》的主要要素,比如外资负面清单管理、对外资的国际安全审查制度等。

提及外商投资方面法律的重要性,宋晓燕教授指出:改革开放伊始,引进外资是促使我国经济腾飞的重要因素。“三资法”在40年发展中对我国经济提供了极大的助力。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完善,也凸显了一定的问题,外商投资法律应当与时俱进。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尤为关注其对于外商投资者的投资促进、投资保护的相应措施。

对于《外商投资法》的立法必要性孙元欣教授认为,原先的“外资三法”按企业组织形式将外资划分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这种方式已显过时。我国在外商投资方面开展了很多改革,现在的管理办法应当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化,写入《外商投资法》。当前国际环境错综复杂,全球经济增长放缓,跨国投资也在放缓。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应当表明自己的态度与政策,《外商投资法》则体现了我国的决心。

随后宋晓燕教授从外资的角度进行了解读。宋晓燕教授认为,外国投资者更关注东道国的投资促进及保护措施。以往的“外资三法”主要侧重于企业组织法,而企业组织法更侧重于东道国的管理,两者的管理方式不同。当下注重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所以不在负面清单上的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即可享受“国民待遇”,和内资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如何把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定义得更为准确?宋晓燕教授指出其准确的法律术语是国民待遇的例外措施。但是上海自贸区成立伊始,国内首先使用的是“负面清单”的概念,更为通俗易懂。意为外资及其投资活动到中国之后享有和中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负面清单”的一些方面需要特别管理措施。过去在“外资三法”下使用的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方式,这种方式列示了禁止类、限制类与鼓励类,也就是所谓的正面清单的方式。而如今的负面清单属于“法无禁止皆可为”,在清单上列出特别管理的措施,并且进行不断缩减,给政府管理提出了极大的要求。从正面清单到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发生了极大转变。

此次在《外商投资法》中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是否意味着管理方式要在全国铺开,同时上升到法律层面?孙元欣教授认为,自贸区从前做了很多改革与创新,法律方面也可以借鉴,譬如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管理推进之后,原先对外商投资是逐项审批,而如今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仅需备案,审批模式的转变体现了管理方式的升级。此外,自贸试验区有38个领域均有外商投资项目的落地,积累了大量企业的案例,为法律提供了实操经验

鼓励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条款在此次草案中并没有体现,究其原因,宋晓燕教授解释道,改革开放初期资金匮乏,迫切需要引进高新技术,具有时代背景。如今随着改革开放多年的发展,国内也在鼓励自身的研发,按照“国民待遇”来对待外资企业,做到无歧视、无差别待遇。

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在此次草案中格外重视,孙元欣教授认为知识产权维护是保障外商权益的重要因素,明确法律条款使得维护知识产权有法可依是在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外商一个投诉机制,通过一定的渠道进行反映。例如上海自贸试验区前期的改革中,浦东把保护知识产权中的商标、专利与版权的管理部门进行“三合一”,为法律落地提供了经验。

此次全国性的法律出台,是否会导致不同地区在优化营商环境具体举措上进行统一?宋晓燕教授指出,当初企业所得税法修改后,把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逐渐取消,这是其国际背景所决定的。如何公平对待企业,采取符合国际条约规定的优惠措施也在不断摸索中。此次草案中提出地方政府可在法定权限内给予优惠措施,避免了地方政府超越法定授权或者违背外商投资承诺等问题。

那么《外商投资法》在助于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同时,是否会影响到内资企业呢?孙元欣教授认为此次立法对于国营企业、民营企业是一个利好,因为外资进入我国带来了更多的国际合作机会。同时保护外商权益能够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过去对于外商“超国民待遇”的情况也有所取消。最后,我国的条例有助于日后与其他国家签订投资保护协定,利于形成良好的国际新规则,使更多国内企业有机会走出去

展望未来,两位专家均认为,《外商投资法》是基础性的法律,未来需要出台相应配套政策,以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腾讯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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