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  社会服务
社会服务
《外国投资法》(草案)修改建议
时间:2015-02-28    来源: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创新中心

     【报告要点】
  1. 确定“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保护外国投资的平衡”的价值取向,作为《外国投资法》的立法大纲,以此来检查各章节立法思路和逻辑,以达到定义严谨一致,结构清晰合理,语言简练明确。
  2. 在立法中应更加重视、完善准入许可的程序性规定。对申请的处理应当全面规定各种可能的情形,并且,对申请人不利的处理情形,应当明确规定告知义务。在申请审查过程中,既要保障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不利结果的救济权利,也应当分条规定意见征求或听取程序。
  3. 信息报告这一章的内容建议做重大修改,因为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在信息披露这一领域的法规已相当完备,不需做此重复规定,从而不必要地加大了外资信息报告的负担;另外这样的规定和促进外资投资的目的相悖。当然,国家应该对外资信息有一全面客观具体的掌握,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和判断,但此一目的的实现可以调查统计为手段,所以这一部分建议将立法思路调整为信息统计。
  4.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作为《外国投资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为保证该制度的运作程序严谨、问责明确,建议在立法时就将联席会议明确为由相关部委直接负责人组成的常设机构“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委员会”,相关部委则需法定化。同时建议对本章相关程序性、结构性的内容和问题进行调整。
  5. 建议进一步突出已建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外资准入、管理机制创新中的试点作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国际投资促进机构的地位和功能,进一步规范投资者与我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议解决机制。
  6. 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行政处罚应与违法程度相适应。因此建议法律责任一章做出调整以解决过罚不当,法律责任畸轻畸重的主要问题。
  7. 依据立法法明文规定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于旧法下发生的法律关系,仍适用旧法而不适用新法。无论新法对既有的协议控制行为采用申报、申请认定或申请准入许可,均属对旧法下的行为创设新义务,有违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作者:宋晓燕 郑少华 徐键 李宇 商舒 樊健】
 
Copyright 2008上海财经大学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 备案号05052068
地址:上海市国定路777号 邮编:200433 总机:65904057 E-mail:wxb@mail.shufe.edu.cn 技术支持:上海时光基业软件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