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文字实录整理稿,文字未经演讲者审阅)
刘恩专(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天津财经大学天津市自由贸易区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两年,新的第二批自贸区成立将近半年,对它的制度试验,我们应该进行反思。今天,我发言的题目是“中国非典型性自贸区与制度创新的困境”。
中国式的自贸区,承载着国家使命、服务国家战略这样很高的战略、使命。我们方案的设计,又不自觉地把它当成一种原有的、特殊开放区的升级。首先对标的是国外标准,所以我们从方案设计上面、从社会对它的认知上面就有偏差。我们在实施相应的带有全局性改革的时候,顶层设计者们也有认识上面的偏差,这样导致了我们目标设计上面的多重交叉,使得制度试验出现了很多意想不到的尴尬的事情或者是困境,我把它总结为六点,它的表征有六个:
表征之一:政策落地迟缓。
政策落地迟缓,减弱了贸易投资政策创新的冲击波效应。不管怎么说,我们建立了自由贸易试验区,是特殊开放区域,对投资者和贸易商,就应该具有有别于其他区域的刺激性政策,而且应该在搞活全局、带动整体经济发展中,有一种力度。我们看到的是,在改革创新的力度和结构上面,受制于国家各部委,一行三会,顶层设计,体制上面的约束。无论是上海自贸试验区还是第二批的三个自贸试验区,往往媒体、学者、整个社会对它政策落地的期望和关注很多,准备进行制度创新的方案也很多,然而实际上落地的速度是异常的慢。
就拿天津来说,天津从2013年形成自贸区的方案,已经有2年的时间了;整体的实施方案,包括复制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实施方案,已经形成了一年多;新的天津自贸试验区专属的创新政策,在自贸区推出之前就已经形成。这里面,一定是有制度的约束,就是我们现行的管理制度的约束,这是一个问题。政策落地迟缓,使得改革开放的红利难以充分的释放。
表征之二:法律红线的约束。
不管四个自贸试验区的方案有多少差异,都同样要在自贸试验区明确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我们在中国制度的特征和法治化建设中,往往认识上面有偏差。我认为中国制度的优势就是在于,在能够符合国际规则、国际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能够先行地在特殊区域进行试验,而不是过份机械的强调在试验之前就已经形成法律,这样会束缚各个自贸区制度创新的手脚。这样就出现了法律约束、法律红线与营商环境的建设、中国特色的中国特制基础的一些应有创新的矛盾,降低了制度的试验、复制、推广的时效性。
表征之三:制度试验的多头监管。
我们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国家部委的试验区,是一行三会的试验区,并不是我们地方特有的试验区。比如,上海自贸试验区成功的经验应该迅速的、全面的在已有的试验区进行复制,然而现在复制还没有到位。实际上还是受制于整个体制,即国家部委、一行三会的约束,这样不利于制度试验的协同性和监管的协调统一。同时也就增加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难度。
表征之四:制度创新的环境是失衡的。
现在自贸区的制度试验:以负面清单为主的投资管理模式的创新、以贸易便利化为主的贸易监管制度的创新、金融的改革试验和大力度的服务业的开放,这些都仰仗于我们已有的国家安全体系建设、法治体系的建设、诚信体系的建设等制度环境的完善。
事实上,从建立特区以来,我们就存在着特殊开放区域跟整体制度环境失衡的情况,我们没有很好的做这方面整体环境的改造,这样就导致了整体可复制、可推广的设计很难得到应有的效果。
表征之五:制度创新的导向迷失。
国外的自由区和特殊开放区域,包括台湾的自由经济示范区、仁川的自由经济区等,它们所有的特殊政策体系都是围绕着市场需求、企业导向和企业诉求来推出的,而我们的制度试验是强调顶层设计。制度试验的顶层设计是由国家部委、一行三会设计的,更加强调制度创新的纸上效果,没有认识到制度试验实际应落在市场和企业上面,所以形成了制度创新的导向迷失。
表征之六:自贸区的改革试验强化了地方向中央各部委和一行三会的游说。
我们的制度创新成了一个制度游说的过程,这是中国特色。自贸区的制度试验,是地方政府和国家部委讨价还价的结果,这样有悖于自由贸易试验区为国家提供制度试验这样一个初衷。
要走出困局,首先要真正改变对非试验区的“飞地经济”和开发区的思维。同时要强调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区域性的自贸区,要处理好区域性自贸区在区域发展中的作用。我们要真正认识到自由贸易区的国际发展趋势,在强调制度试验的同时,要把它同时作为一个增长级来看待。
在政策制度试验的节奏和设计上面,要强调给地方政府和自贸区的管理当局以制度试验的空间,同时我们强调了一点开放倒逼改革,但是这种开放是协定式的开放,它的倒逼是软倒逼,不同于我们当时加入WTO,加入WTO是协定性的倒逼。因此,我们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加开放的局面的到来之时,将是我们国家整体在参与国际谈判更好效果的到来之日。
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