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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时间:2014-08-03    来源: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创新中心

  2014年8月1日起,有自贸区基本法之称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开始施行。

  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自贸区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9章57条,涵盖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税收管理、综合监管、法制环境等7方面内容。

  2014年8月2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专家解读会举行。本次会议由上海市法学会自贸区法治研究会主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目的在于为配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下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加强对《条例》宣传。来自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创新中心、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和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多所高校、研究机构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上海市法学会林国平常务副会长莅临会议并致辞,他指出,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条例》的颁布实施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自贸区法治研究会在《条例》施行伊始即召开专家解读会,体现了研究会对自贸区法治建设的高度责任心和敏锐的服务意识,本次会议的举办将为宣传新法,促进社会各界对《条例》的关注和理解,为新法实施做好理论准备发挥积极作用。面向今后,他希望自贸区研究会在今后的工作中,重点把握好改革的阶段性与法规的相对稳定性、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法律边界、简政放权三个问题,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努力为自贸区建设建言献策。

  随后,在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施基雄的主持下,六位专家分别进行了主题发言。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副处长常江:

  “能源审查”留出开放空间

  作为地方立法,《条例》冠以“中国”两个字,在上海实属第一部。

  立法有两大主要目的,一是建构一个促进和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的基本制度框架。二是通过条例,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经验。

  两大难点,一是国家战略和地方立法的关系,二是制度框架和具体操作的关系。眼下,试验区刚刚起步,还没有形成一个丰富完整的实战经验。

  对目前尚未研究清楚的内容,采取授权性的规定,由上海市政府或市政府的部门再制定具体细则。此外,还有一些如国家能源审查,下放的审查采取了开放性的表述,为将来的实践流出开放性的空间。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教授贺小勇:

  “要加强国际条约司法适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贺小勇教授在题为“对接国际经贸新规则的上海自贸区条例”的发言中提出:《条例》的制定较好体现了国际经贸新规则谈判的两条主线和非歧视与透明度两大国际经贸基本法律原则,体现了加强政府、市场与社会三位一体的有效监管理念,今后的关键在于将这些新的理念、新的规则落到实处。“如何防止‘好人变坏’,如何从‘罚得倾家荡产’过渡到‘赔得倾家荡产’,都是大家关心的问题。”贺小勇说。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龚柏华:

  “负面清单”的引用忘记了“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大前提

  复旦大学龚柏华教以“《条例》投资开放内容”的评述为题发言,他谈到《条例》共9章57条,从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税收管理,到综合监管、法治环境等方面对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其中第三章“投资开放”既是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的直接动因又是主要看点,内容包含负面清单制度、“备案制为主、核准、审批制为辅”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外资工商管理制度等六项主要制度。除此之外,《条例》还规定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投资收益自由转移、优惠措施取消等其他与投资相关的内容。他认为,现在的“负面清单”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负面清单,只是正面清单为主,负面清单为辅的过渡型。目前的上海自贸区的“特别管理措施”的单子来看,还不能理直气壮地说“非禁即可”。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宋晓燕:

  金融服务部分“概括式”表述预留改革空间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上海财经大学宋晓燕教授以“《条例》金融服务部分”的评析为题发言谈到:《条例》以八个条文规定了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促进投融资汇兑便利;人民币跨境使用;推动利率市场化体系建设;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等五大金融创新关键点,还规定了金融风险防范的内容;体现了充分尊重中央事权和为未来改革试验预留空间两大特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刘言浩:

  “自贸区法院畅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刘言浩法官围绕“《条例》与司法保障”的关系展开评析。据其介绍,截止目前,上海一中院共受理了有关自贸区案件257件,其中157件已经审结,这些案件中,大部分为知识产权案件。此外,一中院还受理了自贸区第一起刑事案件,是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

  刘言浩表示,自贸区建立后,上海三级法院对自贸区司法保障进行的有益尝试,在此基础上,《条例》的颁布不仅在总则上明确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法律效力位阶,司法审判指导思想,权利本位、市场本位和司法独立的关系等重大问题,并且从管理体制、投资开放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均对法院的司法审判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郑少华:

  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的转换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上海法学会自贸区法治研究会会长、上海财经大学郑少华教授最后以“《条例》所描绘的自贸区治理图景”为题发言谈到:治理制度的试验是自贸区各项制度试验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条例》的各项制度设计体现了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从企业依附到商人自治、从行政管控到司法独立、从封闭社会到开放社会四个方面的发展趋势。整体来说,《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从立法上值得期待,切实落实将是下阶段更为重要的议题。

  (来源:上海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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