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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将推动中国制度性投资开放(崔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创新中心)
时间:2014-06-09    来源: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创新中心

  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2013版投资开放的负面清单公布以后,社会各界给予了高度关注。不过,由于目前负面清单几乎完全移植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管制措施,有批评认为目前的负面清单意义不大。

  负面清单既是国际贸易与投资自由化谈判中采用的一种谈判方式,也是一种贸易与投资管理方式。从表面上看,负面清单与正面清单在实体法上没有本质差别;从理论上讲,任何一个正面清单都对应于一个负面清单。然而,负面清单与正面清单在程序法意义上存在本质差别,而且这种程序上的差别,同时会引发实体意义上开放程度的巨大差别。因此,国际上一般将负面清单开放模式称为“自上而下”的开放模式,高标准开放模式和激进开放模式;而将正面清单开放称为“自下而上”的开放模式,低标准开放模式和渐进开放模式。

  首先,从投资准入与监管手段的角度看,负面清单实行的是法无限制即允许的原则。正面清单上的列表限制的是私人主体的权利:只有在列表上的部门投资人才可以自由进入。负面清单上的列表限制的是政府的权利:只有在列表上的部门政府才可以限制干预。这一点差别是革命性的。

  其次,从分类不明确的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的角度看。负面清单没有列入的部门原则上不能限制,这可能产生一些风险。当新出现一个以前没有的产业时,如果采用正面清单监管,这个产业自然被排除在开放目录外,政府可以在认真研究之后再决定是否列入正面清单开放。如果是负面清单,出发点是这个产业是开放的,因为这个产业没有在负面清单上。如果政府想对这个产业进行保护,需要去找所有和自己有投资自由化协议的对手谈,请他们允许自己增加负面清单列表;或者寻求各种例外措施保护。而这两者都是非常难以实施的。

  再次,在国际谈判中,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的谈判方式不同。正面清单下,一般是投资母国提要价,要求东道国开哪些部门,开放哪些部门是东道国的谈判砝码,东道国相对主动性高一些。负面清单一般是投资东道国提要价,提出自己哪些部门不想开或者有限制,是否允许列入负面清单是投资母国的谈判砝码,投资母国的主动性更高一些。在实际谈判中,负面清单方式自然而然地会导致开放程度更高,因此最终结果会导致投资体制的自由化程度更高。程序的不同会导致实体权利义务的很大差异。

  负面清单的实施对政府管理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具体实施中应该坚持积极稳妥的态度。在初步试验性地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阶段,实体部门开放水平暂时没有提高,应该说是一种正常现象。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上海的试点以及今后在全国的推广,更为重要的意义是在投资开放的程序上和制度上确立了“自上而下”的模式。开放是原则,限制是例外。以往对某个产品的降税、对某个部门的开放需要对开放的好处进行论证,今后的行业开放在制度上已经被确认为原则,任何部门希望引入新的行业准入限制,需要提出有足够的理由。因此,负面清单的实施意味着中国的对外开放已经进入一个新阶段,投资开放已经是制度性的对外开放。在这种制度保障下,经过一段时间后,我们必然会看到投资开放程度的大幅度提高。

  (作者系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副教授、副院长;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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