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大常委会授权,上海自贸试验区试验法律调整期限(三年)将于今年10月份到期。上海自贸试验区各项制度创新、试验效果将面临一次全方位的评估与检阅。作为协同创新中心协同单位,华东政法大学自贸区法律研究院一直跟踪研究自贸试验区法律制度改革与创新,编写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治蓝皮书》,作为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的总结和评估。
该蓝皮书是首次就自贸试验区两年多来制度创新进行全面的梳理与总结,从理论与实践方面回应了自贸试验区是如何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与法治引领改革,如何坚持营造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国家战略使命。同时,该蓝皮书对自贸区法治深化提出了建议。
为进一步宣传上海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与探讨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的下一步目标,中心协同单位华东政法大学自贸区法律研究院于2016年4月1日举办了“自贸区法治建设蓝皮书发布会暨自贸区法治深化”研讨会。本次研讨会邀请了上海市及自贸区相关领导、协同高校的专家学者30余人与会参加,发布自贸区法治建设蓝皮书并针对上海自贸区法治深化的问题进行探讨。
会议由协同创新中心副理事长、首席专家、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刘晓红教授主持。会议伊始,由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刘晓红教授介绍在座嘉宾,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叶青致欢迎词。接着,中心首席专家、华东政法大学自贸区法律研究院常务副院长贺小勇教授介绍了自贸区法治建设蓝皮书的内容。
该蓝皮书于2016年1月由北大出版社出版,是国内第一本系统介绍中国(上海)自贸区法治建设经验和成果的专题书籍,也是华政自贸区法律研究院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治引领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难点与路径研究”的阶段成果。
在主题发言阶段,中心理事长、全国政协常委王新奎,上海市人大法工委主任丁伟,上海自贸区研究协调中心秘书长徐明棋,中心首席专家、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郑少华,中心首席专家、上海财经大学自由贸易区研究院院长赵晓雷,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龚柏华分别对自贸区的立法任务、法治成果的系统集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厘清以及市场与政府权力的边界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中心理事长王新奎在发言中首先表达了对于蓝皮书意义的肯定,而后介绍了自贸区实践过程中的困境。他认为,在实践中最大的困境是三个逻辑不一致。“三个逻辑分别指顶层设计逻辑、实施方案逻辑以及操作方面的逻辑。顶层设计的逻辑主要体现在人大法律、党的文件、五年规划、政府工作报告中,是文字逻辑;实施方案逻辑主要体现在国务院法规中,是利益的平衡。由于这三个逻辑的不一致,很多企业的获得感不强。”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林晓镍、浦东新区司法局副局长黄爱武、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开放研究处处长郭爱军、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黄文、自贸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监管处处长谭京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叶芳律师分别从实务的角度对自贸区深化改革中的司法、仲裁、调解、法律服务以及行政监管中的具体问题作了发言。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林晓镍在发言中说:“虽然我们在过去三年中也获得了一些成果,但是也一直在思考有没有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他从三个方面介绍了司法层面还需要完善的地方。第一、进一步完善公正高效的司法机制。关于这一点,林晓镍认为可以通过塑造专业的审判机制、完善信息化手段使诉讼更加便捷、在公开的司法机制方面做些努力来实现。第二、进一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制度。将诉讼和非诉相结合,形成统一的法律认识。第三、进一步完善司法协同监管制度。例如案件的动态研判预警机制、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权利保护的协调机制、企业信用的协同促进机制等。
浦东新区司法局副局长黄爱武从调解员、律师和仲裁机构三个层面进行了实务分享。在调解员方面,现在的人民调解都是免费的,很多具有专业知识的大牌调解员不愿意长期免费工作,希望能在自贸区内进行调解收费的试验。
在律所联营方面,中外律所联营曾是自贸区法律服务业开放的热点,但是实际运行中发现,中外联营的律所无法获得一个新的经营主体资格,无法单独聘任员工,所有的业务也还是各归各所,没有体现联营后新主体的功能。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在酝酿相关解决方案。
在仲裁机构方面,黄爱武提到关于金融方面的仲裁机构的政策、法律和市场开放情况不一致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解决,很多国外仲裁机构都想到中国开设办公室,也有希望通过自贸区进入,但是在管理上缺乏明确职责规定,司法部门想努力也缺乏切口。
因此,他建议在自贸区法律服务业的整体开放上还需要更多实务配套研究。
附:蓝皮书主要观点
➀ 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是正确处理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关系的探索者、先行者。为立法法的修改提供了实践依据。不同于先改革后立法的深圳模式,也不同于先修法后开放的入世模式。
➁ 坚持法治的市场化原则,尊重市场主体意志:设立企业自由、资金转移自由、货物流动自由、争端解决多元高效。
➂ 自贸试验区法制建设本身就是制度创新,体现了与国际经贸新规则对接的要求。“投资开放”和“金融服务”各作一章,与“贸易便利化”一起构成“放松管制”的主线;“综合监管”与“法治环境”一起构成“有效监管”的主线。
➃ 自贸试验区行政法治在于市场监管体制的创新。放松管制并不是放任市场,相反需要对市场进行有效监管.《上海自贸试验区条例》对此进行了机制创新。例如,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实施约束和惩戒。”
➄ 面对TPP协定达成、TTIP谈判取得重大进展,国际经贸新规则面临重大变革;面对国内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战略要求,自贸试验区法治之路任重道远。例如:如何从行政驱动型向立法驱动型转变、如何处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问题、如何建立统一、公正、可预期的行政法治问题、如何对接国际经贸新规则问题、如何构建风险防范机制问题。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





